《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治要求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或者无故拒收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运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处罚;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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