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逾期不移交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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