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17 16:11
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分类收集,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