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分类存放,不得随意丢弃、填埋。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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