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管理机制,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
17/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