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市转移,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置。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移出和接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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