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产生量、运输和集中处置能力及成本、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无故拒收。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收集、接收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告知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协助其采取临时环境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运输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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