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产或者注销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移交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本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目录,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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