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污水处理欠费将记入信用记录
日期:2013-05-06 13:13
金标准加收滞纳金。征收部门应及时追缴污水处理费,可通过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理。
在免征对象上,新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包括: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缴纳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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