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6 13:13
2013年5月5日,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修订后颁布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办法,使用自来水的个人及单位将按照用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包括本市户籍残疾军人、在乡孤老优抚对象等人群将免予征收该项费用。
新办法规定,各类排水户应分类别、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计量收费。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则视如下三类情况区别计量。
其中,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