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28 22:58
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6.4 医疗废物焚烧厂废水监测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和《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等相关要求。
6.5 医疗废物焚烧厂噪声监测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相关要求。
6.6 固定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 的要求执行。
6.7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