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4 21:13
废物管理基础。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对新建项目,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应分类分区贮存,不同类废物间应有明显间隔,严禁不相容、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四)依法委托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