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2-27 17:50
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