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十项涉及危险废物的法规政策
日期:2017-01-24 16:44
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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