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十项涉及危险废物的法规政策
日期:2017-01-24 16:44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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