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24 16:44
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