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2-06 16:36
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危险废物,严禁交由无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三、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定期将经营情况报送各级环保部门。
四、各设区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在2017年底前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求的要求,加快填平补齐危险废物和污泥等一般固废处置能力缺口,尽可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量,从而降低环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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