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2-06 16:36
根据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跨设区市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审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时将转移联单
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