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11 14:09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3、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六、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未批先建项目
2016年10月27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