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5 22:10
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险废物至侯河化工厂1万余吨,且在该过程中多次提高给侯河化工厂的处置价格。被告人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明知侯河化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某的安排,于2005年9月间至2011年9月间,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
2016年3月,经泰州、扬州两地政府以及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