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偷埋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犯罪
日期:2017-01-04 22:40
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黄岩区环保局依法将案卷移送黄岩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做进一步处理。
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家居公司铁件磷化生产车间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黄岩区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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