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附全文)
日期:2016-12-26 22:59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 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 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 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品 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 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 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 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 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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