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附全文)
日期:2016-12-26 22:59
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 随机抽查方式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向全社 会公示。当鉴别相关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争议时,可请求各省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判定和裁决。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 违法等行为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将在信用中国网络平台予以 通报。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有关鉴别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 责任。对不符合鉴别标准及规范、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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