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附全文)
日期:2016-12-26 22:59
业务培训,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业务水平,促进危险废物鉴 别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鉴别行业自律性组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 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动态数据库,登记和公布鉴别单位名单、鉴别 服务开展情况、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信用 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动态化管理, 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
第十二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和危险废物鉴别报 告报送环境保护
11/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8 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