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再出司法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日期:2016-12-27 22:58
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解释》增加了三种:重点排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1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