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23 13:36
院副院长刘宝解释说,在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均未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被告铜鑫公司虽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却放任有关人员以铜鑫公司名义将废汞触媒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人员及车辆运输,导致本案废汞触媒倾倒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铜鑫公司并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废汞触媒滞留现场长达2个月,铜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东兴公司作为产生废汞触媒的单位,明知铜鑫公司用来运输废汞触媒的车辆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