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20 12:24
〔2016〕93号)及《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702850030)。
三、吊销经营许可证书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