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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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等答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围绕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被告、涉案危险废弃物对及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及潜在危险、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等焦点展开。在审判长、洛阳市中院副院长刘宝主持下,公益诉讼原告和各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原告方提交了由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专家团队出具的环境污染评价报告。应原告的申请,法庭通知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就该案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