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2:05
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