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2:05
去第五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