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30 22:50
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所列的豁免条件时,可按豁免内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