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19 22:09
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的过程有废水产生并排放,须遵守《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废水排放的规定,同时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和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