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21 22:13
关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无人提起本案诉讼,使污染者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纵容更多侵权人继续破坏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纠正。提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如常隆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