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处罚标准不一样?环保部给出权威解释
日期:2016-01-19 20:39
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显然,对于未批先建的处罚,两部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并未完全协调一致,到底该执行哪部法律?湖北省环保厅就此致函环保部。
环保部表示,新环保法第61条是原环保法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现行环评法第31条己做出了规定。
比较两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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