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12 21:06
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如果排污企业在合同期内通过改进工艺减少了污染排放量或降低了排放浓度,仍按合同需支付的治理费用不变,不仅造成原有治理设施浪费,污染责任方还不能从中获益。那么,排污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的动力和行动将受到合同周期的制约。
虽然《意见》明确,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但是,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在试点阶段。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指出,健全的法律法规、透明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计量准确的排放数据以及严厉的惩罚是实行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