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11 22:08
标准。
第四十四条【监管职责】合作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合作项目进行盟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合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实施单位、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披露合作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