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11 22:08
规规定的可以抵押、质押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三十一条【融资方式】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通过以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财产和权利抵押、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协议的变更】合作期限内,确需变更合作协议的,合作各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协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原批坟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不得解除协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