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11 22:08
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权益风险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权益风险配置。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并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