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7 14:45
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本以为明朗的土地问题,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颁布后,却因为划拨还是出让有了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是否属于经营性用地之争。笔者是从法律效力层级上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属于法律效力高于国土资源颁布的部门规章《节约集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