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境修复领域环保大事记
日期:2016-01-07 14:03
、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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