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7 12:45
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只要求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未对早期介入的方式做出任何规定,也没有赋予环境影响评价去研究和形成备选方案的权力。由于法规层面没有早期介入的实质性要求,对于违法行为又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追责机制,导致实际工作中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过程成为普遍现象。很多规划环评甚至是在规划审批之后才补做的,基本上失去了源头控制作用。此外,由于规划环评介入较晚,且早期阶段公众参与不足,评价内容也难以完全契合社会关切。
二、筛选机制。根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