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3-29 12:56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颁发委任书。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副主任区碧群、司徒伟湛、吴建新、黄标泉、黄永林出席会议。
■城乡同价:居民0.90元/立方米,非居民1.08元/立方米
此前实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区居民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00元/立方米;镇区居民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0.80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后,城乡居民用水户的收费标准统一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户收费标准统一为1.08元/立方米。
以下四类群体可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自备有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