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3 20:59
下,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厂网一体化,且不存在后期运营管理的协调问题,但操作阻力较大,谈判难度极高,即使收购成功亦会付出较高的对价,推高社会成本。此外,上述两种吸收方案还可能涉及进场交易程序问题(在合作吸收情况下,需视厂网一体化项目公司的股东是否为国有公司而定;在退出吸收情况下,视存量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运营商是否为国有公司而定),以及政府对存量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运营商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锁定解除问题。因此,经过反复思考,我们决定舍弃吸收方案。
最后,我们只剩下存量特许经营项目不纳入本次厂网一体化整合范围,由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