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日期:2015-12-09 13:38
、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解决环境立法问题,有必要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体制。这一建议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环境管理的实际困难,即党政不同责问题,更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孙佑海表示。
《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过程中,课题组认为,可以以此进行试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在总则中规定各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同时启动党内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水十条的要求,由中共中央制定党内法规或者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各省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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